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河津清澗河津市華輝杰能源有限公司“11·27”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
發(fā)布日期:2024-03-04 12:05 來源: 河津市人民政府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頁
信息索引號 | 1408810058/2024-00046 | 發(fā)布時間 | 2024-03-04 | ||
發(fā)布機構 | 河津市人民政府 | 文號 | 河政辦函〔2024〕6號 | ||
主題詞 | 市場監(jiān)管、安全生產 | 體裁 | 河政辦函 |
河津市應急管理局∶
《河津市應急管理局關于河津清澗河津市華輝杰能源有限公司“11·27”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》(河應急字〔2024〕13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批復如下:
一、事故調查組工作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二、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河津清澗河津市華輝杰能源有限公司“11·27”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分析、性質和責任認定,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。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。
三、原則同意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措施建議。有關單位要舉一反三,深刻汲取事故教訓,采取切實有效防范措施,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(fā)生。
四、你局要督促各有關單位依法依規(guī)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要求,同時將資料及時歸檔。
五、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,由你局牽頭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。
河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4年2月29日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